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0条

第三章 · 数据主体的权利

个人数据仅可在透明、诚信并尊重人格尊严的框架内,且经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后进行处理。 个人数据处理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晰、明确且易于理解。控制者应当能够证明数据主体已书面同意处理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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