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7条

第二章 · 许可程序

主管部门应自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拒绝须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拒绝。申请人可自收到拒绝通知或确知拒绝之日起60日内向部长申诉;申诉提交后30日内未答复视为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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