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5条

第九章 · 投诉与处罚

受到本实施条例行政处罚的人,可自收到违法决定通知或确知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部长申诉。部长应自申诉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答复视为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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