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1条

第九章 · 投诉与处罚

数据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确知违反法律、本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主管部门应在提交后7日内向控制者送达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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