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0条

第六章 · 个人数据泄露

控制者知悉可能威胁数据主体权利的数据泄露后,应在72小时内通知主管部门。通知至少应说明受影响数据及后果;控制者或其他联系点资料;可能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技术及组织措施(必要时包括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以及知悉后、通知前已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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