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8条

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处理目的已经实现、同意已撤回(但受第17条限制)或处理违反法律或本实施条例时,数据主体可要求删除。因法律义务、判决或司法决定必须保留,或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存在争议时,控制者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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