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

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请求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或执行需要异常大量工作时,控制者可全部或部分拒绝;须在第16条期限内将附理由的拒绝决定通知数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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