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由瓦杜兹法院管辖;一般启动事由为不能清偿,法人和遗产还适用资不抵债标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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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 · LR 282.0 · LGBl. 1973 Nr. 45/2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IO:破产、债权人与重组
依据自2025年2月1日起生效的《破产程序法》官方整合文本独立撰写。本说明并非官方译文或法律全文,也不能替代对期限、公告、担保权及债务人特别制度的核验。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识别、保全和管理资产、审查债权并维护参与人的共同利益。
债权人须及时申报,判断其属于财团债权、破产债权、担保债权或取回权,并评估抵销、交易撤销及程序对在审诉讼的影响。
IO允许重组计划,并在满足条件时允许债务人在监督下自行管理;银行、投资公司与保险人适用的特别法律优先。
01
启动标准、管辖法院与特别制度
IO规定程序由瓦杜兹法院管辖。启动须证明不能清偿,停止付款是重要迹象;法人和遗产还可因资不抵债进入程序。债务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行动并提供所需资料,债权人则须初步证明其财产请求权及破产事由;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前须确认正确债务人、跨境主要利益中心联系、程序费用保障,并排除银行、投资公司或保险人适用特别处置或清算制度的情形。
02
破产财产、债权人与撤销
自官方公告次日起,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涉及财产的行为在法定范围内不得对抗债权人。管理人编制清单和资产负债表,追收并保全资产、审查申报债权及进行相关诉讼。对债权人而言,申报日期与内容、请求权基础和金额证据、币种、利息、担保以及取回第三方财产的主张至关重要。顺位区分财团费用与债务、担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及排除类别。抵销和程序启动前交易撤销须另行分析:一般付款、提供担保、关联方转让或无偿处分,会因时间、知情程度及对价不同而产生不同结果。
03
重组、清算与行动方案
IO设有由债权人表决并经法院确认的重组计划,确认前须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处理财团费用和债务。即将不能清偿时亦可启动重组程序;在特别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路径下,债务人在重组管理人监督下保留有限管理权,而交易撤销、债权审查和资产变现仍属管理人的法定职权。若计划未在规定期间内获接受、条件不再满足或法院拒绝确认,案件转入普通破产路径。实际行动计划应同时覆盖流动性、董事义务、关键合同连续性、担保、员工、税务、数据与债权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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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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