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G规范专业发行以电子或磁性方式储存、体现对发行人请求权、在收取支付资金后发行且由发行人以外主体接受的货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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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 · LR 950.3 · LGBl. 2011 Nr. 151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EGG:电子货币与发行人许可
依据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EGG官方整合文本及FMA资料独立撰写。本说明并非官方译文或法律全文,也不是对代币、钱包或支付产品的现成定性意见。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在列支敦士登发行电子货币前,机构须取得FMA许可;许可可覆盖列明的支付及相关服务,但所收资金不会因此成为银行存款。
电子货币按所收资金面值发行,原则上应客户要求按面值赎回;赎回条件和任何允许收取的费用须事先清晰披露。
客户资金须受保障;电子货币代币还可能同时适用MiCAR,因此应将EGG、ZDG、MiCAR、反洗钱与运营韧性纳入同一产品合规图。
02
资本、资金保障与控制
机构须根据发行规模及附带服务维持法定资本和自有资金,并建立稳健治理、内部控制、会计、审计及风险程序。为发行电子货币或执行不相关支付交易而收取的款项,依据对ZDG第20条的引用予以保障;FMA可结合实际模式指定具体保障方法。保障安排发生重大变化须事先通知FMA。外包仅可在保持可治理性、监督、保密和数据访问的前提下进行,记录与凭证须保存至法定期限。这些控制不仅应出现在许可文件中,还应落实于每日对账、资金管理和退出计划。
03
发行、赎回与相邻制度
发行人按所收资金面值发行电子货币,并应请求按面值向客户返还货币价值。合同须在客户受约束前清晰列明赎回条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经约定且与实际成本相称时方可收费。工具同时用于支付时,还适用ZDG的合同与安全规则。若产品属于电子货币代币,FMA官方资料明确MiCAR并行适用,包括发行人、白皮书与通知要求;技术或代币制度下的登记不能替代EGG许可。反洗钱、制裁、数据保护、营销及逐法域分销亦须分别审查。
LILEX · LLV · F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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