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定性应逐罪名、逐参与人审查故意、时间与地域;商业争议本身并不证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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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GB · LR 311.0 · LGBl. 1988 Nr. 37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刑法典(StGB)下的经济犯罪
StGB以LILEX自2026年8月1日起有效的合并文本为准。本文为独立编辑概述,并非官方译文或全文;程序、行业犯罪及制裁制度须查阅其他来源。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欺诈、滥用权限、伪造、贿赂和洗钱需要不同事实与证据。
对于法人,须分析机关及员工行为、控制组织、归责及并行的个人责任。
在作出实体说明前,应先保全文件、绘制资金流并协调StPO、反洗钱、监管及国际程序。
01
构成、罪责、参与与地域联系
每一事件均须识别作为或不作为、受保护法益、结果、因果关系及所需罪责形式,并区分正犯、参与人、实际协助者与组织机关。涉及多国的事件还须分析行为地、结果地及适用列支敦士登法的其他依据。商业风险、合同违约或失败决策不会自动构成犯罪;指控应与权限、当时可得信息、善意解释及有记录的决策顺序相比较。
02
经济犯罪与资金流
不应仅用“欺诈”概括事实,而应具体审查欺骗、错误、处分与损失;滥用权限须分析义务、权限及对受管理财产的损害;伪造则取决于文件功能与使用方式。贿赂和洗钱风险需要另行绘制利益、公务或商业背景、上游行为、认知及交易图谱。银行流水、账簿、合同、通信和公司记录应组成可验证的时间线,而非截取片段支持预设结论。
03
组织、法人及应对
对组织应审查机关与员工的实际权限、控制分配、已发现的警示信号、升级及合规程序运行。只有政策而无运行证据并不足够,但也不能从单一违法行为推定组织缺陷。应对包括依法保存数据、设立独立团队、保护秘密、按程序访谈,并与刑事程序、FMA、FIU、反洗钱义务及境外机关协调。公开声明、保险通知与对手方联系应保持一致,避免证据丢失或立场矛盾。
LILEX · LLV · F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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