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家族治理先于公司或信托选择
家族应先确定参与人、资本目标、投资决策、代际权限、利益冲突、分配、继承人培养、失能及争议解决。家族宪章可统一预期,但不能替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章程、股东协议、信托契约、遗嘱、投资授权或银行权限。涉及多国资产时,应协调各项文件,避免同一事件触发相互冲突的程序。
02
控股公司、信托、家族办公室与基金功能不同
控股公司持有资产或股权,信托区分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益,家族办公室组织管理及家族服务,OFC或LPF则是投资基金载体,彼此不可替代。架构图应列明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董事、投资管理人、受益人、股东、最终控制及账户,并确定各载体的适用法律及实际管理地。
03
SFC牌照取决于家族办公室的实际活动
香港没有统一的家族办公室牌照。证监会按受规管活动、是否经营业务及经营地点进行活动测试。真实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未经营受规管业务或适用豁免时可能无需持牌,但多家族、第三方、交易、咨询或资产管理功能可能触发相应牌照。名称、集团内合同或费用补偿均不能代替功能分析。
04
FIHV税务优惠须满足全部条件
该制度适用于由合资格香港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工具。应审查结构及家族持有、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合计不少于2.4亿港元指定资产、实质活动、合资格交易、员工及开支、选择机制与反避税规则。优惠不会自动覆盖经营性业务、家族全部资产或每项非上市公司收益。
香港可以连接家族治理、投资组合与亚洲市场,但不会使中国内地资本自动自由流动。稳健架构先明确家族规则及每项资产的合法来源,再协调信托、控股、家族办公室、牌照、税务与银行。
05
内地家族财富必须沿获准路径安排
香港公司、信托或账户不会排除中国内地外汇、税务及监管规则。每笔转移均须确认所有人、居民身份、来源、用途、工具、银行以及所需批准或申报。跨境理财通是对投资者、银行、专户、额度及产品设有限制的封闭安排,不是普遍的资本输出渠道。投资、股息、企业出售、继承及移居各自需要法律依据。
06
银行安排必须跟随真实所有权和管理
HKMA认可银行独立评估客户,不因已设架构或享有税务优惠而必须开户。KYC档案应统一家族历史、财富来源、每笔出资、UBO及控制图、信托契约、权限、财务报表、税务居民、经营国家、投资授权与预计付款。个人、信托、控股、经营及投资账户用途不同,不应混用。
07
CRS、税务与传承须在所有相关国家核验
香港申报金融机构对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并申报符合条件的账户及相关被动实体控制人。信托、FIHV、家族办公室或控股公司的分类取决于活动与管理,而非名称。还须统筹个人和公司税务居民、CFC、所得来源、分配、遗产与赠与规则、受益所有权及成员居住国申报;香港架构不会自动终止境外义务。
08
项目应形成一张家族、资产与决策地图
先编制家族资产负债表及国家地图,再确定治理规则与传承事件、持有载体和服务商,完成SFC及税务分析、银行预审与合法资金路径。转移资产前协调公司、信托、投资及继承文件;运营日历随后覆盖董事会和家族决策、账目、申报、CRS自我证明、分配与年度法律复核。
FAQ
FAQ
香港单一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SFC牌照?
并非必然,取决于受规管活动、是否在港经营业务及适用豁免,须在开始管理前按功能判断。
能否把内地家族财富转入香港信托?
仅可依据合法路径并遵守外汇、税务、银行及其他规则;信托本身不产生汇款许可。
达到2.4亿港元是否足以适用FIHV零税率?
不足够。资产门槛只是条件之一,还须满足持有、管理、实质、交易及选择要求。
家族宪章能否代替遗嘱和信托契约?
不能。宪章记录家族原则,法律效果由适用的公司、继承及信托文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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