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26号皇家法令已设立阿曼全球金融中心这一自治制度。但“法律上成立”不等于“已经受理申请”。本文区分已生效的法律、尚待发布的规则、未来牌照及正式运营。
- 第8/2026号皇家法令赋予中心法人资格及行政、财务自主权,并由主管经济事务的副首相负责。
- 政府资料列明中心管理局、监管局与争议解决局三大机构,法律体系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
- 政府在2026年6月表示,董事会将完成立法、监管和运营框架,为2026年底前初步启动铺路。
- 在牌照规则发布前,不应承诺具体公司形式、税率、银行牌照、信托承认或银行开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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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内容
第8/2026号皇家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权的中心。因此,它已是正式制度基础,而非单纯投资概念。
但法令本身尚未提供完整的载体类型、金融活动、资本要求、税收优惠或与阿曼本土制度衔接规则。实务项目仍须等待后续文件。
02
三大机构与普通法模式
官方董事会公告列明中心管理局、监管局与争议解决局,意在区分发展管理、金融监管和争议解决。
普通法原则对合同、公司架构及未来判例具有意义,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正式颁布的规则、管辖条款及各机构获授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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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管理局:发展与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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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在法定范围内发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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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局:未来的中心争议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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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是制度原则,并非排除阿曼强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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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目前不能按成熟自由区直接申请
2026年6月9日,政府表示董事会将完成立法、监管与运营框架,并以2026年底前初步启动为目标。这是官方目标,但不能证明申请已经开放。
筹备期可先整理产品、控制人、资本、客户、业务国家、资金来源、技术、反洗钱制度及可能的牌照类别,避免依据未经证实的承诺投入资金。
04
可能纳入中心的项目
政府资料提及投资、商业与伊斯兰银行、金融与保险服务、投资管理及配套活动。各类业务的监管边界仍须由未来监管机构界定。
基金、家族办公室、支付机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人与普通控股公司不可相互替代。应先进行监管定性,再选择载体与资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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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及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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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基金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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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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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金融科技及金融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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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SPV与专业服务仅在未来规则允许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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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公开材料尚未确认的事项
目前已核验的公开材料不足以确定税率、最低资本、牌照费用、设立时限、签证或特定银行准入。在规则发布前作出确定承诺会产生法律与商业风险。
也不能把DIFC、ADGM或其他中心的制度直接套用于阿曼。比较可帮助设计项目,但阿曼结果取决于其本国法律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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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预订尚未见于正式规则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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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普通法理解为自动承认所有外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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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淆中心牌照与CBO、FSA、MOCIIP或OPAZ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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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完成KYC前不要承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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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前的项目准备
国际集团现在即可编制监管地图,并在规则发布后更新,以便将中心与阿曼本土、阿曼自由区或其他金融中心进行有依据的比较。
最终决定只能在核验申请日有效的规则、表格、监管机构状态及税务处理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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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品、客户与交易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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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受监管与非受监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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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股权、UBO、财富来源与资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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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治理、AML/CFT、外包、数据及网络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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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律、税务、移民及银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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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启动后取得书面牌照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