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阿联酋联邦税务

研发税收抵免

逐条规定研发税收抵免资格、合格支出、申请、使用、结转、返还及罚款。

资料类型税务立法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税务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24日
颁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6年3月14日
官方公报819 · 2026年3月13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24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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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逐条规定研发税收抵免资格、合格支出、申请、使用、结转、返还及罚款。

  • 资格取决于委员会事先批准及实施决定。
  • 每个项目每一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最低支出为500,000迪拉姆。
  • 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期间及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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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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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14 / 14
已译为中文14 / 14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上述《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和《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此以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企业税法:经修订的《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企业及业务征税法》。 委员会:阿联酋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可扣除支出:根据《企业税法》或上述《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在确定合格实体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应税所得,或第二支柱所得或亏损(视情况而定)时可予扣除的支出。 财政年度:具有上述《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所赋予的含义。 补助: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以资源转移形式向合格实体提供的援助,以换取其过去或未来遵守与合格实体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条件。补助不包括无法合理计量的援助形式,也不包括无法与合格实体普通商业交易区分的与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交易。 合格实体指下列任一主体: 1. 根据阿联酋现行法律成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承认的法人,包括须缴纳企业税和/或补足税并开展合格研发活动的自由区人士;或 2. 根据其他国家或外国领土法律成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承认,通过常设机构开展合格研发活动,并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缴纳企业税和/或补足税的法人。 合格研发活动:在阿联酋境内作为研发项目组成部分开展,并符合部长决定所列要求的任何活动。 合格研发支出:符合本决定第5条要求的支出。 研发项目: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组织和管理、具有明确目标和预期成果的一组合格研发活动。 研发税收抵免:合格实体根据本决定第2条,就合格研发支出可获得的税收抵免。 研究与开发:旨在增加包括人文、文化及社会知识在内的知识存量,并开发现有知识新用途的创造性和系统性工作。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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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发税收抵免按合格实体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发生的合格研发支出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2. 研发税收抵免应根据本决定第7条,用于抵减合格实体或任何其他人士应缴的企业税和/或补足税。该税收抵免可依部长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的决定予以退还。 3.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 a. 研发税收抵免的适用比例及各比例的适用条件,并考虑合格实体发生的合格研发支出金额、参与合格研发活动的雇员人数以及该决定规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b. 研发税收抵免是否可退还; c. 与研发税收抵免的处理和计算有关的任何要求、限制或程序。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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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格实体可就合格研发支出申报研发税收抵免,但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a. 合格实体达到部长决定规定的从事合格研发活动的最低雇员人数; b. 合格实体取得委员会要求的必要事先批准,并遵守部长决定规定的持续合规要求以及委员会规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c. 合格实体承担实施合格研发活动的财务负担; d. 合格实体享有利用无形资产或合格研发活动其他成果所产生收益的份额。该等利用包括转让该等无形资产、合格研发活动其他成果或其中的权利,或者将其用于商业经营; e. 相关研发项目旨在增加知识存量或开发现有知识的新用途,且合格研发活动为实现该目标而直接开展;以及 f. 合格实体遵守本决定以及部长、委员会或税务机关为实施本决定而作出的任何其他决定所规定的全部要求。 2. 除本条第1款条件外,如合格实体为合格自由区人士,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对发生合格研发支出的纳税期间内来源于合格研发活动的应税所得,按9%的税率缴纳企业税;或 b. 就发生合格研发支出的财政年度缴纳补足税。 3. 合格研发活动在合格实体停止开展该等活动、无法继续经营或进入清算程序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视为完成。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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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决定而言,下列实体不视为合格实体: 1. 既不缴纳企业税也不缴纳补足税的任何实体。 2. 选择适用《企业税法》第21条的任何实体。 3.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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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格实体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就合格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类别,视为合格研发支出: a. 雇员成本; b. 消耗性材料成本; c. 分包费用; d.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在成本分摊安排项下承担的分摊份额; e.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支出类别; f. 本款a至e项所列、按照适用会计准则资本化且与合格研发活动产生的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 2.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本条第1款所述术语的定义及其他相关规则和条件,包括雇员成本的任何加计金额。 3. 合格研发支出仅在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方可用于申报研发税收抵免: a. 支出由合格实体完全且专门为开展合格研发活动而发生。支出具有多重用途的,仅计入可识别的、完全且专门用于开展合格研发活动的部分或比例; b. 每个研发项目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支出不低于500,000迪拉姆,但不包括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雇员成本加计金额; c. 该支出属于可扣除支出,但本条第1款f项规定的除外; d. 在该支出记入合格实体财务报表的范围内,不包括由补助直接或间接资助的任何部分或比例; e. 该支出未根据《企业税法》或阿联酋任何其他法律享受任何激励、抵免、豁免或其他减免。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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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合格实体已向税务机关提交填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所涉及的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研发税收抵免应先用于清偿该合格实体应缴的企业税和/或补足税,之后方可将任何余额结转至后续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或依本决定第7条转让。 2. 以前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产生的研发税收抵免,应先于以后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产生的抵免使用。 3. 合格实体可将未使用的研发税收抵免结转至后续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 4. 部长可作出决定,规定研发税收抵免结转和使用的附加条件,以及实施本条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程序。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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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 1. 研发税收抵免可予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2. 企业重组时研发税收抵免可转让和保留的条件,包括停止合格研发活动的后果; 3. 合格实体须遵守的记录保存要求,以证明相关活动属于可申报研发税收抵免的合格研发活动。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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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认定合格实体就特定研发项目不再符合全部或部分研发税收抵免资格条件,则与该项目有关、已退还或已依本决定第7条用于减少合格实体或任何其他人士企业税和/或补足税负债的税收抵免金额,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其规定方式返还。 2. 与该研发项目本身有关的研发税收抵免未使用部分,自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确定之日起视为丧失,不得结转或退还。 3. 研发税收抵免依本条须返还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其他税收抵免、特别减免、税务亏损或第二支柱亏损清偿因返还产生的税务负债。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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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格实体应依本决定提交研发税收抵免申请,并附具: a. 已取得委员会事先批准的证明; b. 由高级管理层签署、确认所提供资料准确性的声明; c.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编制的合格研发支出明细; d. 合格实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 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2. 研发税收抵免申请应作为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补足税申报表(视情况而定)的组成部分提交,该期间或年度应为合格研发支出发生期间。 3. 在企业税或补足税申报截止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可,但税务机关在例外情况下批准受理的除外。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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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地指定申报实体已提交补足税申报表,部长应作出决定,规定本决定适用于税务集团及上述《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所辖实体的规则、条件和程序。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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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本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的返还规则时,合格实体或本决定第7条所述任何其他人士,应缴纳上述《2022年第28号联邦法令》规定的任何罚款。 2. 计算该等罚款时,应将须返还的研发税收抵免金额视同到期或应缴税款。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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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长应作出实施本决定各项规定所需的决定。 2. 委员会可就事先批准事项作出行使本决定赋予其权限所需的决定,包括制定事先批准申请的提交、审查和裁定规则、期限及程序,以及对委员会就此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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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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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日期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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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4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24日——完成全部14条官方阿拉伯文与政府英文译本核对,并完成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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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215 of 2025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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