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国际体育实体及其控制的体育实体和支持实体免征企业税的条件。
- 界定三类体育实体。
- 规定收入和资产用途条件及私人利益禁令。
-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件不再满足时,自纳税期间开始之日起丧失豁免。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属于应税人并符合本决定条件的国际体育实体及其控制的体育实体和支持实体。
限制与排除
如不再符合条件或定义,除《企业税法》第4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自纳税期间开始之日起丧失豁免;其他活动、私人利益分配及部长附加条件须另行审查。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上述《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际体育实体:法人、协会、联合会、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其主要宗旨是在国际或区域层面推广、管理或发展一项或多项体育运动,负责组织或协调该等运动,并获得体育部、主管机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委员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部长决定指定的履行类似职能的其他委员会或实体认可。 体育实体:由国际体育实体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并完全控制的法人,其主要宗旨是推广、治理或发展一项或多项体育运动,并获得体育部或主管机关认可,或在其中任一机关登记。 支持实体:由国际体育实体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并完全控制的法人,专门为该国际体育实体,或由该国际体育实体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并完全控制的体育实体所开展的活动提供支持活动而设立,包括行政或运营活动。 主管机关:根据《2023年第4号联邦体育法》,负责体育实体及体育活动的许可、监管、监督和监察的任何地方机关。 企业税法:经修订的《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企业及业务征税法》。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就《企业税法》第4条第1款第(i)项而言,属于应税人的国际体育实体、体育实体或支持实体,在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免征企业税: a. 除与实现其主要宗旨或专门宗旨(视情况而定)直接相关的活动外,不开展任何业务或业务活动。 b. 其收入或资产仅用于实现其主要宗旨或专门宗旨(视情况而定),或支付与该等宗旨有关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 c. 其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使其任何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得个人利益,但该等人士属于下列主体之一的除外: 1) 合格公共利益实体; 2) 政府实体; 3) 政府控制实体; 4) 国际体育实体,但该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使其任何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得个人利益;该人士属于本项第1、2、3或7目所列实体的除外; 5) 体育实体; 6) 支持实体; 7) 主要宗旨为推广、管理或发展一项或多项体育运动的任何其他实体,但相关收入或资产须仅用于实现该等宗旨,或支付与之有关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并且其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使该实体本身或其任何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得个人利益;该人士属于本项第1至6目所列实体的除外;以及 8)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 d. 符合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2. 国际体育实体、体育实体或支持实体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实该实体是否符合本决定第1条相关定义及本条第1款所列条件所需的全部数据、资料和文件。 3. 依本决定免征企业税的国际体育实体、体育实体或支持实体,如未满足本条第1款所列任何条件,或在某一纳税期间的任何时点不再符合本决定第1条相关定义,则自该纳税期间开始之日起停止被视为免税人;《企业税法》第4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04
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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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4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24日——完成官方阿拉伯文与政府英文译本核对,并完成全部三条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1 of 2026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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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95) 221 31 46
编辑立场
Smart Global Capital 编辑解读
体育实体企业税豁免的适用方法
方法
本解读由 Smart Global Capital 独立撰写,依据《2026年第1号内阁决定》官方阿拉伯文、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企业税法》第4条、联邦体育法律框架及 FTA 公开资料。本文明确区分法律规则与编辑判断,指出须结合个案事实核验的问题,并未复制第三方评论。
本决定为三类法人建立企业税豁免路径:国际体育实体、由其全资拥有并完全控制的体育实体,以及专门为该体系提供支持而设立的支持实体。名称中出现“体育”“联合会”“俱乐部”或“国际”等字样并不会自动产生豁免。主体须先符合相应定义,再同时满足第2条的全部实质条件。
我们认为,决定性问题并非组织标签,而是能否证明其以法定目的为中心的实际运营模式。收入和资产必须服务于主要或专属体育宗旨,经营活动须与该宗旨直接相关,除法律明确允许的对象及情形外不得产生私人利益。因此,豁免应被视为需要持续举证的身份,而非一次取得、永久有效的特权。
实践中,应建立独立的豁免档案,包括认可或登记证明、所有权及控制链、章程宗旨、收入与支出映射、关联方安排、资产分配规则、治理批准文件,以及能够把每项重大交易与允许宗旨对应的会计记录。即使实际行为出于善意,文件仍不可或缺,因为第2条明确授权 FTA 在指定期限内要求资料。
最严厉的后果,是从条件不再满足的纳税期间起始日即丧失豁免,因而单一事件也可能影响整个期间。《企业税法》第4条第6款可能为清算、迅速纠正且具备适当监控的临时不合规,或部长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保护;但若没有适用规则、书面控制和个案事实支持,不应把该条视为自动补救。
逐条解读
第1条——识别合资格实体
定义是第一道强制门槛。国际体育实体可以采取不同法律形式,但其主要宗旨必须是在国际或区域层面推广、管理或发展一项或多项体育运动;同时还须组织或协调该等运动,并获得列明机关之一认可。因此,仅有跨境活动、境外注册或多国会员并不足够,还须证明官方认可及法定功能角色。
体育实体须分别满足两项结构测试:由国际体育实体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并由其完全控制。我们不建议把100%持股当然等同于完全控制。股东协议、第三方保留权利、担保安排、共同委任董事的权利,或母体权限受限,均可能改变结论。应核查完整的股权链、表决权及实际治理权限。
支持实体的范围更窄:其设立目的必须专门用于支持国际体育实体或合资格体育实体。行政及运营活动只是例示,并非允许其开展不受限制的独立服务业务。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从事无关投资,或履行并不服务于合资格体育体系的职能,可能使其在审查第2条条件前已经不符合定义。
“主管机关”的定义把税务分析与《2023年第4号联邦体育法》连接起来。该法适用于阿联酋境内包括自由区在内的体育组织、实体和体育活动。因此,税务档案应与许可及监管记录一致;向 FTA 主张的身份若与体育监管机关认可的身份不符,将构成重大风险信号。
第2条——条件、程序与身份丧失
第2条第1款的条件须全部满足。第一项把经营或经营活动限于与主要或专属宗旨直接相关的业务。“直接相关”要求紧密的功能联系。组织赛事、接纳参赛者或为推广体育所必需的权利许可,通常比无关房地产开发、独立商业平台或面向外部客户的服务更接近法定宗旨;但最终判断仍取决于合同、事实及经济实质。
第二项规制收入和资产的使用。章程写有正确宗旨并不足够;预算、银行付款、投资政策及资产实际用途均应证明资源用于允许宗旨,或支付与之相关的必要且合理费用。“必要”和“合理”具有评价性,因此重大报酬、集团内收费、招待费、资产免费使用及关联方采购,均应具备同步形成的理由、适当可比依据和合规批准。
私人利益禁令比禁止分红更广,涵盖以支付或其他方式使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取得收入或资产利益。非市场化贷款、个人费用、权利转移、虚高服务费、使用不动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均可能落入禁令。法律列出的允许接收实体也并非可以无条件收取任何利益;部分接收方仍受目的用途及不得继续转移私人利益的限制。
第2款使保存证据成为独立运营义务。FTA 可要求核验定义与全部条件所需的资料。档案宜包含认可证明、直接和间接控制图、活动清单、收入及资产分析、利益冲突批准、关联方合同以及年度无私人利益确认。应在收到要求前持续维护,因为回复期限由机关指定,事后补建的证据通常说服力较弱。
本决定必须与《企业税法》第4条合并阅读。体育实体属于内阁决定确定的“其他主体”;该法要求此类主体向 FTA 申请豁免,并把豁免起始时间与申请所列纳税期间或 FTA 确定的其他日期联系起来。因此,实质上符合条件与程序上取得豁免是两个不同要素,主体不能仅凭内部自评即视自己为豁免人士。
一旦某项条件不满足或定义不再适用,豁免从相关纳税期间起始日终止。所有权变化、扩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或一笔使成员受益的交易尤其危险。第4条第6款允许对清算、迅速纠正并具备适当控制的临时不合规及其他规定情形作特别处理,但必须以适用的部长规则和证据为依据;否则,审慎做法是按整个期间可能应税处理,并及时纠正账务和申报。
第3条——追溯生效与过渡问题
本决定于2026年1月颁布并公布,却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为较早纳税期间考虑该制度提供依据,但生效条款并未回答全部程序问题。修改申报、申请退税、更正登记或自特定日期取得豁免,仍取决于《企业税法》、税务程序规则、FTA 决定、时效期限及主体实际申报历史。
2023年6月1日后已经运营的主体,应逐期追溯检查:当时是否符合定义、实际开展哪些活动、子公司由谁持有和控制、收入及资产如何使用、是否出现私人利益。不能把当前合规当然投射到过去。如果某一期间内条件曾经失效,从期间开始即丧失豁免的规则可能显著改变税务结果。
我们的编辑观点是:追溯效力应作为采取经核验程序行动的依据,而不应成为立即从账簿删除历史税负的理由。在更改既往申报前,应确认 EmaraTax 或 FTA 的适用流程,核对申请日期及豁免决定日期,评估法定期限,并保存支持结论的完整审计轨迹。
实务控制清单
编辑结论
我们的结论是,该豁免面向制度透明、资源真正锁定于体育宗旨的组织体系。持续合资格并不取决于名称或非营利表述,而取决于公司结构、监管认可、实际运营、资产流向及税务程序是否一致。对存在疑问的交易应在实施前分析,因为事后丧失豁免可能影响整个纳税期间。
法律依据
本文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独立编辑解读,不属于官方文件、官方译文、任何机关立场或个案法律及税务意见。针对特定主体作出决定前,须审查其文件、事实及 FTA 最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