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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税收抵免
研发税收抵免
第10条
如本地指定申报实体已提交补足税申报表,部长应作出决定,规定本决定适用于税务集团及上述《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所辖实体的规则、条件和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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