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77条

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听取证人;每名证人应单独听取,但无法做到的除外。笔录由法官、书记员签署。 2. 远程审判中,因任何原因无法通过远程通信听取证言的,主管法院或监督法官应命令证人亲自到场,并在命令中注明到场的审判机构地点及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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