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78条

1. 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可直接向证人提出与案件有关且有助于查明真相的问题。证人先回答传唤方,再回答对方;传唤方可再次提问。该方完成询问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提出新问题。 2. 当事人可询问证人,以揭示其偏袒、与一方的关系或友谊、可信度、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利益,以及是否曾因重罪或有损荣誉、诚信的犯罪被定罪。 3. 问题意在使证人承认本人所犯罪行,或迫使其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时,证人可拒绝回答。 4. 法院、指定法官或监督法官可依职权或应请求,禁止与案件无关、意在拖延,或因违反本国法律、公共秩序、道德而不可采纳的问题。法官应保护证人免受任何明示、暗示的手势或言语干扰、恐吓或侮辱。 5. 法院或法官可直接提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问题。证言应口头作出;经许可且案件性质需要时,方可使用书面笔记。证人遗漏应说明事项的,应向其追问。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