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书所对抗的人否认归属于其的笔迹、签名、印章或指印,或其继受人、代理人予以否认或表示不知道该文书,而对方仍坚持援引对争议有影响的文书,且案件事实、文件不足以使法院确信真实性的,法院应依本法规则、程序,命令通过样本比对、证人证言或二者进行核验。证人证言仅限于证明文字、签名、印章或指印形成于该文书之事实。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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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所对抗的人否认归属于其的笔迹、签名、印章或指印,或其继受人、代理人予以否认或表示不知道该文书,而对方仍坚持援引对争议有影响的文书,且案件事实、文件不足以使法院确信真实性的,法院应依本法规则、程序,命令通过样本比对、证人证言或二者进行核验。证人证言仅限于证明文字、签名、印章或指印形成于该文书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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