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文书、私文书均可被主张伪造;对笔迹、印章、签名或指印的否认,仅适用于私文书。 2. 主张伪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否认私文书由本人作出,或其继受人、代理人予以否认或表示不知道该文书的,由对方证明文书由本人或其前手作出。 3. 当事人承认私文书上印章真实,但否认由其盖章的,应通过主张伪造的程序处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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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文书、私文书均可被主张伪造;对笔迹、印章、签名或指印的否认,仅适用于私文书。 2. 主张伪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否认私文书由本人作出,或其继受人、代理人予以否认或表示不知道该文书的,由对方证明文书由本人或其前手作出。 3. 当事人承认私文书上印章真实,但否认由其盖章的,应通过主张伪造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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