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完整逐条收录登记主体之间供应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的增值税反向征税规则。
- 接收方须拟转售设备或将其用于生产、制造电子设备。
- 供应前,接收方须提交两份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核实登记。
- 零税率供应除外;零件另须符合第262/2023号决定的标准。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阿联酋增值税登记主体之间供应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且接收方拟转售或用于生产、制造电子设备。
限制与排除
零税率供应或接收方未提交法定书面声明时不适用。零件和组成部分还须符合第262/2023号部长决定;仅改善使用体验的配件、SIM卡及类似外置智能卡均被排除。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及其修订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电子设备: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向已登记的接收方供应电子设备,且接收方拟将其转售或用于生产、制造电子设备时,适用下列规则: a. 供应商无需核算电子设备供应所涉税款,亦无需将其计入纳税申报表; b. 电子设备接收方须按供应给其的电子设备价值核算税款,并承担该供应产生的全部纳税义务及应缴税款的核算责任。 2. 电子设备供应依据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45条第1款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为适用本条第1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电子设备接收方应在供应日期前: 1) 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说明电子设备供应系为本条第1款所述目的; 2) 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确认接收方已在 FTA 登记; b. 电子设备供应商应在供应日期前: 1) 接收并保存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 2) 按 FTA 认可的方式核实电子设备接收方的登记状态。 4. 电子设备接收方未提交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的,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该接收方;该接收方亦不得将电子设备视为用于或拟用于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54条第1款a项及b项所述情形。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实施本决定,财政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认定电子设备零件和组成部分时应遵循的标准。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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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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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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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5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3年8月25日——第91/2023号内阁决定颁布。
- 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第758期《官方公报》。
- 2023年10月30日——60日期限届满后开始适用;门户卡片显示10月29日,而 FTA 公共澄清 VATP035 明确注明10月30日。
- 2026年8月25日——完成全部4条四语对齐及法律编辑审核。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91 of 2023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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