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阿联酋联邦税务

电子设备增值税反向征税

完整逐条收录登记主体之间供应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的增值税反向征税规则。

资料类型税务立法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税务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25日
颁布日期2023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官方公报758 · 2023年8月3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25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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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完整逐条收录登记主体之间供应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的增值税反向征税规则。

  • 接收方须拟转售设备或将其用于生产、制造电子设备。
  • 供应前,接收方须提交两份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核实登记。
  • 零税率供应除外;零件另须符合第262/2023号决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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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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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全部4条均在站内发布: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译本,以及 SGC 的俄文和中文编辑译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4 / 4
已译为中文4 / 4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及其修订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电子设备: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及其零件和组成部分。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向已登记的接收方供应电子设备,且接收方拟将其转售或用于生产、制造电子设备时,适用下列规则: a. 供应商无需核算电子设备供应所涉税款,亦无需将其计入纳税申报表; b. 电子设备接收方须按供应给其的电子设备价值核算税款,并承担该供应产生的全部纳税义务及应缴税款的核算责任。 2. 电子设备供应依据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45条第1款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为适用本条第1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电子设备接收方应在供应日期前: 1) 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说明电子设备供应系为本条第1款所述目的; 2) 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确认接收方已在 FTA 登记; b. 电子设备供应商应在供应日期前: 1) 接收并保存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 2) 按 FTA 认可的方式核实电子设备接收方的登记状态。 4. 电子设备接收方未提交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的,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该接收方;该接收方亦不得将电子设备视为用于或拟用于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54条第1款a项及b项所述情形。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实施本决定,财政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认定电子设备零件和组成部分时应遵循的标准。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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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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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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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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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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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5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3年8月25日——第91/2023号内阁决定颁布。
  • 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第758期《官方公报》。
  • 2023年10月30日——60日期限届满后开始适用;门户卡片显示10月29日,而 FTA 公共澄清 VATP035 明确注明10月30日。
  • 2026年8月25日——完成全部4条四语对齐及法律编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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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91 of 2023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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