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付后发现货物数量、种类与约定不符或存在瑕疵的,只有差异或瑕疵致标的不适合买方预定用途或难以销售时,方可判决解除合同。法院驳回解除请求时,可依数量短少或增加、种类差异或瑕疵程度减少或补足价款,但约定或习惯要求解除的除外。 2. 第1款不影响阿联酋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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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付后发现货物数量、种类与约定不符或存在瑕疵的,只有差异或瑕疵致标的不适合买方预定用途或难以销售时,方可判决解除合同。法院驳回解除请求时,可依数量短少或增加、种类差异或瑕疵程度减少或补足价款,但约定或习惯要求解除的除外。 2. 第1款不影响阿联酋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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