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08条

1. 第107条情形,买方应自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通知卖方差异或瑕疵,并在该交付日起60日内提起解除或减价诉讼。通常检查不能发现的隐蔽瑕疵,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并在实际交付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瑕疵担保诉讼,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未按期通知或起诉的,在被告否认且无合法理由时不予受理;买方证明卖方欺诈的,自交付日起一年后不予受理。 3. 卖方因数量或品级增加请求补价的诉讼,实际交付日起60日后不予受理。 4. 可约定免除或调整本条买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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