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55条

1. 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均可依其与其他合伙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退出普通合伙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合伙人可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退出,但须在拟退出日期至少60日前以挂号信通知其他合伙人。公司有权视情况向退出合伙人请求赔偿。 2. 退出合伙人仍应以其全部财产与其他合伙人对退出前的公司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除非退出已记入商业登记并在两份当地日报(其中一份以阿拉伯语出版)公告,且自最后一项程序完成之日起已满30日,退出合伙人不免除公司在其退出后承担的义务。 4. 公司由两名合伙人组成且一人退出的,另一合伙人可在退出记入商业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引入一名或多名新合伙人替代退出者;否则公司依法当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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