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56条

1. 普通合伙公司的份额仅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公司组织章程大纲规定的条件转让。转让经主管机关登记并通知注册官后,受让人成为公司合伙人。 2. 允许不受限制转让份额的协议无效;但合伙人可向第三人转让与其公司份额有关的权利,该协议仅在缔约方之间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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