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设案件管理办公室。 2. 由主任及足够法律、其他法院人员组成,受院长或一名、多名法官监督。 3. 移送法院前负责案件准备、管理,包括登记、送达及当事人交换备忘录、文件、专家报告。 4. 监督法官可因未缴诉讼费、差额或致使无法裁判的费用而不受理,并确认撤诉、放弃;该等决定按一般规则上诉。可委任专家、调查、听取证人、询问当事人、转调解或和解、施加程序制裁,并会见当事人提出和解、命令本人到场。达成的和解决定载明协议,具有执行文书效力。 5. 移送前因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能力、代表资格消灭而依法中断,或申请追加原未被诉之人,办公室移交监督法官决定纠正案件形式。 6. 办公室阶段提出将阻止案件推进的抗辩,或案件为对不予受理、无管辖权判决的上诉,或逾期上诉的,提交监督法官;其完成送达后决定移送主管法院在评议室裁判,必要时可确定实体庭审。法院取得管辖后不得退回。 7. 含紧急请求的,立即提交监督法官,最迟三个工作日决定,可依法申诉。 8. 到办公室的当事人未提出第86条不涉及公共秩序的抗辩,权利消灭。 9. 符合第143、144条支付令条件的请求,提交监督法官转主管支付令法官,依第144条第4款期限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