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46条

1. 在案件管理办公室或主管法院到庭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必要时可缩短至三个工作日。 2. 紧急诉讼为二十四小时;必要时可缩短但不少于一小时,并须向本人送达,海事案件除外。 3. 由主管法官或监督法官许可缩短,并将许可副本与诉状一并送达对方。 4. 未遵守到庭期限不导致无效,但被送达人有权请求延期补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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