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应依计划程序以载明日期、地点的通知召集债权人批准计划;会议应在委员会代表、成员收到计划及附件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举行。亦通知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及监管机关。 2. 会议由债务人主持;经法定多数批准,可由受托人、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主持。 3. 债务人未举行会议的,破产法院应受托人、债权人或单位请求召集,由受托人主持。 4. 通过现代通信参加的,受托人应出席;会议记录可仅由债务人和受托人或主持人签署。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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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应依计划程序以载明日期、地点的通知召集债权人批准计划;会议应在委员会代表、成员收到计划及附件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举行。亦通知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及监管机关。 2. 会议由债务人主持;经法定多数批准,可由受托人、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主持。 3. 债务人未举行会议的,破产法院应受托人、债权人或单位请求召集,由受托人主持。 4. 通过现代通信参加的,受托人应出席;会议记录可仅由债务人和受托人或主持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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