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14条

1. 法定多数批准或拒绝计划后最多十日,受托人通知破产部门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附获批或被否决计划、会议记录和出席、投票表。计划获批的,破产法院予以批准。 2. 破产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第1款通知及附件告知债务人和全部债权人。 3. 计划被否决的,法院可在部门通知后十日内应债务人请求批准,条件是计划所含债权人权利不低于债务人破产时所得,并征求受托人意见、听取债权人异议;或继续程序并结案。法院也可应债务人、监管机关或债权人请求,依申请规则作出有理由决定启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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