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06条

1. 未在本法第95条第1款b项期限提交证明文件的债权人,可请求受托人承认并允许参加程序。受托人同意须经破产法院确认,债务清单修改并重新公告;该债权人自债务批准日起从后续分配受偿。 2. 受托人拒绝或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未答复的,债权人可请求破产法院批准提交文件;法院在十日内受理或驳回。批准债务的,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告清单。 3. 破产法院可命受托人报告新债务对计划草案的影响并提交批准;本部分程序均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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