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法院决定启动重组后,债务人在受托人监督下制定计划;对受监管债务人可借助单位。债务人应自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向破产部门提交。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并听取单位陈述,延长相同或多个期间;使准备制定计划超过六个月的延长须法定多数批准。 2. 未在第1款期间提交的,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请求终止程序,并在请求后十日内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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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院决定启动重组后,债务人在受托人监督下制定计划;对受监管债务人可借助单位。债务人应自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向破产部门提交。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并听取单位陈述,延长相同或多个期间;使准备制定计划超过六个月的延长须法定多数批准。 2. 未在第1款期间提交的,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请求终止程序,并在请求后十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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