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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金属增值税反向征税 — 第1–5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废金属:具有商业价值、经处理后可使用的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废料。 处理:通过修复、回收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废金属转化为可用于制造新产品的材料之过程。
- 第2条 — Article (2) Application of 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 to Scrap Metal
1. 供应商向已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接收方供应废金属,且接收方拟将其转售或用于处理时,适用下列规则: a. 供应商无需核算该废金属供应所涉税款,亦无需将其计入纳税申报表; b. 接收方负责核算该供应应缴税款,并履行与之相关的全部纳税义务。 2. 废金属供应依据《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45条第1款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为适用本条第1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废金属接收方应在供应日期前: 1) 向废金属供应商提交…
- 第3条 — Article (3) Executive Resolutions
财政部长应作出实施本决定各项规定所需的决定。
- 第4条 — Article (4) Repeals
任何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定,均予废止。
- 第5条 — Article (5)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