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77条

1. 法院要求证人说明身份资料及与被告、被害人、民事原告的关系并核实。 2. 已满十五周岁者宣誓陈述全部真相且只陈述真相;未满者可不宣誓供参考。 3. 上述资料、证言及听取程序不得修改、删除、刮除、插入或添加;须经审判长、书记员、证人确认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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