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入所时,应将羁押命令交负责人,并向检察机关确认接收。 2. 未经检察机关书面许可,负责人不得允许公共权力人员接触审前羁押者;应登记获准人姓名、会见时间及许可日期、内容。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