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以317条及收费附件全面实施46/2022号《证券法》,涵盖持牌主体的一般义务与内部控制、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市场经营主体的许可与行为、信用评级机构、集合投资基金、发行人与信息披露、禁止性市场行为以及对FSA决定的申诉程序。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在46/2022号法律的适用范围内,适用于资本市场机构、持牌经营主体及服务提供者、信用评级机构、集合投资基金、发行人以及本条例明确规范其行为的其他主体。一般合规整改期为六个月;施行时已获准从事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享有三年整改期。银行可将商业银行业务与保管、信托及承销业务并营,其他受规业务须通过银行全资拥有的独立实体开展。
限制与排除
不取代46/2022号法律本身,也不取代FSA后续发布的指令、表格、通函及批准。该决定废止原1/2009号《资本市场法实施条例》及E/2/2018号(阿文编号:خ/2018/2)《房地产投资基金条例》,但保留众筹平台条款;既有指令、表格及通函仅在不与新法律和条例冲突的范围内暂时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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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FSA Decision E/11/2026 (Arabic registry: خ/2026/11) · issued 16 July 2026 · effective 27 July 2026, the day after publication · 317 articles and fee annex · 阿曼金融服务管理局/司法与法律事务部
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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