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4条

第四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义务

控制者在开始处理任何个人数据前,应当书面告知数据主体下列事项: (一)控制者及处理者的资料; (二)个人数据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三)处理目的及数据收集来源; (四)对处理及其程序、个人数据披露程度作出的全面准确说明; (五)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转移及更新数据的权利; (六)满足处理条件所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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