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者在开始处理任何个人数据前,应当书面告知数据主体下列事项: (一)控制者及处理者的资料; (二)个人数据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三)处理目的及数据收集来源; (四)对处理及其程序、个人数据披露程度作出的全面准确说明; (五)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转移及更新数据的权利; (六)满足处理条件所需的其他信息。
本条属于6/2022号皇家法令的来源版本;68/2026号修正尚未并入本站逐条发布文本。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Tax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四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义务
控制者在开始处理任何个人数据前,应当书面告知数据主体下列事项: (一)控制者及处理者的资料; (二)个人数据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三)处理目的及数据收集来源; (四)对处理及其程序、个人数据披露程度作出的全面准确说明; (五)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转移及更新数据的权利; (六)满足处理条件所需的其他信息。
本条属于6/2022号皇家法令的来源版本;68/2026号修正尚未并入本站逐条发布文本。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