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主管部:交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 部长:交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长。 个人数据:通过姓名、公民号码、电子标识符数据、位置数据等一个或多个标识符,或通过与遗传、身体、心智、心理、社会、文化或经济身份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数据。 遗传数据:涉及遗传或后天获得的遗传特征,并由生物样本分析产生的个人数据。 生物识别数据:通过对身体、心理或行为特征进行特定技术处理而产生的个人数据,例如面部图像或遗传指纹数据。 健康数据:涉及身体、心智及心理健康的个人数据。 处理:对个人数据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操作,包括收集、记录、分析、组织、存储、修改、调整、检索、查阅、匹配、合并、屏蔽、删除、销毁,或通过发送、传播、转送、转移、转换及其他方式予以披露或提供。 数据主体:可通过其个人数据识别的自然人。 控制者: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及方式,并自行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的人。 处理者:代表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人。 实施条例:本法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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