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条

第二章 · 许可程序

为适用法律第5条,控制者在处理相关类别个人数据前应按规定表格取得主管部许可,并载明:数据保护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及电子邮箱;处理目的;拟处理数据的类别;受托处理者;披露对象或第三方;数据转移或保存地点;数据管理与保护系统;主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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