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第五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

控制者或处理者应建立处理活动记录,至少包括:数据保护负责人资料;数据类别及获准访问人员;处理期限、限制与范围;删除、更正及处理机制;处理目的;披露对象及目的;数据接收方资料;跨境流动和处理资料;信息安全及处理的技术、组织措施;数据泄露的事实、影响及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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