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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法》中凡出现原阿拉伯文检察机关名称“الادعاء العام”之处,均以新名称“النيابة العامة”替代。
凡与本法令相抵触或与其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均予废止。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