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65条

1. 已登记供应方作出应税供应时,应签发税务发票原件并交付货物或服务接收方。 2. 作出视同供应时亦应签发原件;有接收方的交付接收方,无接收方的保存于记录。 3. 实施条例规定发票应载数据;电子税务发票签发条件程序;无需签发交付的情形;可用其他文件替代的情形条件和数据;以及他人可代表供应方签发的情形。 4. 任何人收到作为税款的金额或就其签发税务发票,应向FTA缴付,并按本法令应纳税款同等处理。 5. 适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已登记供应方,应依该系统以电子发票格式提交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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