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66条

在遵守第65条的前提下,已登记人供应视为在任一适用国供应的货物服务时,应向接收方交付载有税务发票全部信息及实施条例其他数据的文件;该文件不得命名为“税务发票”,亦不得载明任何所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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