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登记供应方可在当前税期减少销项税,以调整以前税期已付销项税:货物服务已供应且应纳税款已征收缴纳;供应对价在供应方账目中全部或部分作为坏账核销;供应日后已超过六个月;供应方将核销对价金额通知接收方。 2. 接收方就以前税期收到的供应未支付对价,且供应方已依第1款减少销项税并通知核销;接收方已收到货物服务并扣除相关进项税;对价全部或部分逾六个月未付时,应减少当前税期可退进项税。 3. 第1、2款减少额等于与核销对价有关的税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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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登记供应方可在当前税期减少销项税,以调整以前税期已付销项税:货物服务已供应且应纳税款已征收缴纳;供应对价在供应方账目中全部或部分作为坏账核销;供应日后已超过六个月;供应方将核销对价金额通知接收方。 2. 接收方就以前税期收到的供应未支付对价,且供应方已依第1款减少销项税并通知核销;接收方已收到货物服务并扣除相关进项税;对价全部或部分逾六个月未付时,应减少当前税期可退进项税。 3. 第1、2款减少额等于与核销对价有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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