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第56条的前提下,可退进项税可在首次满足下列条件的税期申报表中扣除: a. 应税人依本法令收到并保存载有相关供应详情的税务发票,或就已付进项税的供应进口保存第65条第3款其他文件;进口货物时依本法令及实施条例收到并保存相关发票进口文件,且已支付进项税或提交进项税申报; b. 应税人依实施条例支付对价或其部分; c. 在要求签发或已经签发电子发票时,依电子发票系统保存税务发票; d. 满足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决定的其他要求。 2. 有权收回但未在满足第1款条件的税期收回的,可在下一税期申报表中计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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