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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
第33条
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人行使谈判和订立协议的权利,或经常保存货物库存以履行为委托人利益订立的供应协议时,代理人的居所视为委托人的居所。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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