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32条

供应方或接收方的居所为: 1. 仅在一国具有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的,为该国; 2. 在多国具有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的,为与该供应最直接相关的设立地或固定机构所在国; 3. 在任何国家均无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的,为其通常居住地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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