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价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如下: 1. 对价全部为现金的,为对价减税款; 2. 对价非现金或非全部现金的,为现金部分加非现金部分市场价值,不含税款; 3. 应税人接受并依第48条第1款负责计税的服务,为对价市场价值,不加该供应应征税款; 4. 对价亦与货物服务供应以外事项有关的,供应价值为实施条例确定的合理归属于供应之对价部分。 实施条例规定市场价值确定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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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价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如下: 1. 对价全部为现金的,为对价减税款; 2. 对价非现金或非全部现金的,为现金部分加非现金部分市场价值,不含税款; 3. 应税人接受并依第48条第1款负责计税的服务,为对价市场价值,不加该供应应征税款; 4. 对价亦与货物服务供应以外事项有关的,供应价值为实施条例确定的合理归属于供应之对价部分。 实施条例规定市场价值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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