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27条

1. 货物供应在本国进行且不涉及从本国出口或进口至本国的,供应地在本国。 2. 从本国出口或进口至本国的安装组装货物,在本国安装组装的,供应地在本国;在境外安装组装的,供应地在境外。 3. 涉及出口进口的货物供应地: a. 下列情形在本国:出口至适用国以外;适用国接收方未登记且同一供应方向该国出口总额未超过该国强制登记门槛;接收方在本国无登记号且适用国供应方向本国出口总额超过本国门槛;以及适用第26条第1款且货物所有权在本国转移; b. 下列情形在境外:出口给适用国已登记客户;出口给适用国未登记接收方且总额超过该国门槛;接收方无登记号,从适用国已登记供应方进口且总额未超过本国门槛。 4. 货物在本国供应,供应要求将货物送至境外后再进入本国的,在实施条例规定情形下不视为先出口后再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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