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26条

1. 含定期付款或连续发票的合同,其货物服务供应日为下列最早日期:签发税务发票;发票金额到期;收到付款;或供应货物服务后满一年。 2. 通过自动售货机付款的,供应日为从机器收取款项之日。 3. 货物服务视同供应日,视情形为供应、处置、改变用途或注销登记之日。 4. 代金券供应日为发行或其后供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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