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在货物或服务供应日计算;供应日为下列最早日期: 1. 货物在供应方监督下转移之日; 2. 非在供应方监督下转移时,货物可供接收方支配之日; 3. 供应货物须安装组装时,安装组装完成之日; 4. 依海关立法进口货物之日; 5. 接收方接受供应之日;如为可退回供应,则不迟于货物转移或可供接收方支配后十二个月; 6. 服务提供完成之日; 7. 收到付款或签发税务发票之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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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在货物或服务供应日计算;供应日为下列最早日期: 1. 货物在供应方监督下转移之日; 2. 非在供应方监督下转移时,货物可供接收方支配之日; 3. 供应货物须安装组装时,安装组装完成之日; 4. 依海关立法进口货物之日; 5. 接收方接受供应之日;如为可退回供应,则不迟于货物转移或可供接收方支配后十二个月; 6. 服务提供完成之日; 7. 收到付款或签发税务发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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