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28条

1. 居所在本国的应税人通过分销系统向居所在适用国的应税交易商供应实施条例规定的水或能源,视为在应税交易商居所供应。 2. 应税人通过分销系统向非应税人供应该等水或能源的,视为在实际消费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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